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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业知识产权第一案”荃银高科、隆平高科达成和解,巨头为何争抢水稻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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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业知识产权第一案”荃银高科、隆平高科达成和解,巨头为何争抢水稻专利?

索赔额高达3亿的“中国种业知识产权第一案”以和解告终,荃银高科、隆平高科已就涉案的杂交水稻品种达成新约定。

管家婆马报图今晚

12月5日晚间,荃银高科、隆平高科分别公告表示,围绕水稻品种“五山丝苗”的诉讼纠纷达成和解并就涉案案件分别提出撤诉。这起诉讼号称 “中国种业知识产权第一案”,此前广受关注。

公告显示,荃银高科、隆平高科已就涉案的杂交水稻品种达成新约定。

双方确认隆平高科及其子公司可以自繁“五山丝苗”亲本种子用于生产、销售“隆两优 534”等五个杂交水稻品种至这些品种保护期满。就隆平高科及其子公司已配组的其他10个品种,双方同意隆平高科及其子公司仅商业化“玮两优 534”,不再开发其他9个品种。

按照约定,亲本种子需从荃银高科处购买,但荃银高科同意隆平高科及其子公司自繁自用亲本种子。双方同意隆平高科将已向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提存的1200万元一次性支付给荃银高科,作为补偿费、品种使用费及“玮两优 534”亲本购买费用。

此外,隆平高科同意其及其子公司自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使用“五山丝苗”亲本种子配组新品种。对于隆平高科方面2023年已经生产制种的“平两优丝苗”品种,荃银高科同意该品种销售至2025年6月30日止。

这场纠纷源于水稻品种“五山丝苗”。资料显示,“五山丝苗”是广东省农科院水稻研究所应用优质稻核心种质育种理论育成的早晚兼用型优质稻新品种,米质达到国标优质2级,粒型属广东丝苗型,饭软、有弹性、食味好、口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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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4日,荃银高科以280万元从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获得籼稻品种“五山丝苗”独占实施许可权,包括但不限于对品种享有生产、销售以及开发的权利,但不得在广东省销售该品种种子。

2016年4月,荃银高科与隆平高科签订《使用水稻常规品种“五山丝苗”配组协议》。按照隆平高科称,该协议约定荃银高科授权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五山丝苗”与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水稻不育系测配组合。

同年,荃银高科使用“五山丝苗”组配育成的“荃优丝苗”、隆平高科组配育成的“晶两优534”“隆两优534”都通过国审。截至双方诉讼时,据隆平高科统计,该公司有15个杂交水稻新品种完成审定,为此向荃银高科全额支付品种使用费1800万元。

之后,在上述品种的商业开发中,双方对协议产生了不同的解读,由此引发诉讼。

荃银高科提出,“五山丝苗”种子是授权给隆平高科的,从未授权给湖南隆平。湖南隆平未从公司购买恢复系种子“五山丝苗”,未经公司授权多年来私自繁殖生产“五山丝苗”繁殖材料,并作为亲本生产“隆优534”、“晶两优534”等杂交水稻品种,侵害“五山丝苗”植物新品种权。

而隆平高科则称,根据双方的约定,隆平高科每审定一个品种,应向荃银高科支付120万元许可使用费。审定是指经审定合格的种子品种,可在适宜种植区推广种植,于是起诉荃银高科单方合同违约。

值得注意的是,隆平高科、荃银高科通过“五山丝苗”组配育成的杂交水稻品种都已在全国普遍种植,至今,推广面积高达数百万亩。

2023年9月,第十五届中国国际种业博览会暨第二十届全国种子信息交流与产品交易会发布水稻推广面积前十大品种名单。名单显示,隆平高科旗下的“晶两优534”、“隆两优534”的推广面积位居全国前三,分别为461万亩、350万亩,而“荃优丝苗”位居第七,推广面积261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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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荃银高科在提起诉讼时索赔高达3.01亿元的由来。荃银高科提出,并根据隆平高科、湖南隆平及其关联企业多年连续生产、销售“五山丝苗”相关侵权品种,经“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及隆平高科2017年至2020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侵权品种销售数据推算,可推算被告经营案涉品种获利至少在3亿元以上。

由于索赔额巨大,该案成为了中国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索赔额最大的官司。同时2022年3月1日新《种子法》开始实施后,这也是第一宗种业大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知识产权法博士黄晓律师认为,这起被称作中国种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纠纷,双方均是国内的上市公司,一方起诉侵权,另一方起诉违约,从两起案件的标的额和反诉情况来看,双方的诉讼成本都不低,目前达成和解的结果应是最好的选择。

黄晓表示,知识产权案往往不仅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多时候还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在农产品种子领域更是如此。

《南方农村报》报道显示,种业市场开放之初,企业自主研发能力薄弱,从科研单位买品种是最直接的办法,不少企业仍透过品种权转让交易获得的品种和材料赖以生存。在此过程中部分企业通过垄断种源,形成“种源壁垒”。

在此背景下,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种子法》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质性派生品种进行商业化利用时,应征得原始品种权人的同意,并按合同约定给予商业回报。

根据《种子法》规定,“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

黄晓表示,在《种子法》实施后,相信更多的农业企业能提高法律意识,在研发和商业性推广新种子时,更加关注亲本种子的权利界限和合法授权,把种子知识产权的管理、运营和维护作为企业经营的重要内容。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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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业知识产权第一案”荃银高科、隆平高科达成和解,巨头为何争抢水稻专利?

索赔额高达3亿的“中国种业知识产权第一案”以和解告终,荃银高科、隆平高科已就涉案的杂交水稻品种达成新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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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晚间,荃银高科、隆平高科分别公告表示,围绕水稻品种“五山丝苗”的诉讼纠纷达成和解并就涉案案件分别提出撤诉。这起诉讼号称 “中国种业知识产权第一案”,此前广受关注。

公告显示,荃银高科、隆平高科已就涉案的杂交水稻品种达成新约定。

双方确认隆平高科及其子公司可以自繁“五山丝苗”亲本种子用于生产、销售“隆两优 534”等五个杂交水稻品种至这些品种保护期满。就隆平高科及其子公司已配组的其他10个品种,双方同意隆平高科及其子公司仅商业化“玮两优 534”,不再开发其他9个品种。

按照约定,亲本种子需从荃银高科处购买,但荃银高科同意隆平高科及其子公司自繁自用亲本种子。双方同意隆平高科将已向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提存的1200万元一次性支付给荃银高科,作为补偿费、品种使用费及“玮两优 534”亲本购买费用。

此外,隆平高科同意其及其子公司自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使用“五山丝苗”亲本种子配组新品种。对于隆平高科方面2023年已经生产制种的“平两优丝苗”品种,荃银高科同意该品种销售至2025年6月30日止。

这场纠纷源于水稻品种“五山丝苗”。资料显示,“五山丝苗”是广东省农科院水稻研究所应用优质稻核心种质育种理论育成的早晚兼用型优质稻新品种,米质达到国标优质2级,粒型属广东丝苗型,饭软、有弹性、食味好、口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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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4日,荃银高科以280万元从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获得籼稻品种“五山丝苗”独占实施许可权,包括但不限于对品种享有生产、销售以及开发的权利,但不得在广东省销售该品种种子。

2016年4月,荃银高科与隆平高科签订《使用水稻常规品种“五山丝苗”配组协议》。按照隆平高科称,该协议约定荃银高科授权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五山丝苗”与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水稻不育系测配组合。

同年,荃银高科使用“五山丝苗”组配育成的“荃优丝苗”、隆平高科组配育成的“晶两优534”“隆两优534”都通过国审。截至双方诉讼时,据隆平高科统计,该公司有15个杂交水稻新品种完成审定,为此向荃银高科全额支付品种使用费1800万元。

之后,在上述品种的商业开发中,双方对协议产生了不同的解读,由此引发诉讼。

荃银高科提出,“五山丝苗”种子是授权给隆平高科的,从未授权给湖南隆平。湖南隆平未从公司购买恢复系种子“五山丝苗”,未经公司授权多年来私自繁殖生产“五山丝苗”繁殖材料,并作为亲本生产“隆优534”、“晶两优534”等杂交水稻品种,侵害“五山丝苗”植物新品种权。

而隆平高科则称,根据双方的约定,隆平高科每审定一个品种,应向荃银高科支付120万元许可使用费。审定是指经审定合格的种子品种,可在适宜种植区推广种植,于是起诉荃银高科单方合同违约。

值得注意的是,隆平高科、荃银高科通过“五山丝苗”组配育成的杂交水稻品种都已在全国普遍种植,至今,推广面积高达数百万亩。

2023年9月,第十五届中国国际种业博览会暨第二十届全国种子信息交流与产品交易会发布水稻推广面积前十大品种名单。名单显示,隆平高科旗下的“晶两优534”、“隆两优534”的推广面积位居全国前三,分别为461万亩、350万亩,而“荃优丝苗”位居第七,推广面积261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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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荃银高科在提起诉讼时索赔高达3.01亿元的由来。荃银高科提出,并根据隆平高科、湖南隆平及其关联企业多年连续生产、销售“五山丝苗”相关侵权品种,经“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及隆平高科2017年至2020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侵权品种销售数据推算,可推算被告经营案涉品种获利至少在3亿元以上。

由于索赔额巨大,该案成为了中国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索赔额最大的官司。同时2022年3月1日新《种子法》开始实施后,这也是第一宗种业大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知识产权法博士黄晓律师认为,这起被称作中国种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纠纷,双方均是国内的上市公司,一方起诉侵权,另一方起诉违约,从两起案件的标的额和反诉情况来看,双方的诉讼成本都不低,目前达成和解的结果应是最好的选择。

黄晓表示,知识产权案往往不仅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多时候还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在农产品种子领域更是如此。

《南方农村报》报道显示,种业市场开放之初,企业自主研发能力薄弱,从科研单位买品种是最直接的办法,不少企业仍透过品种权转让交易获得的品种和材料赖以生存。在此过程中部分企业通过垄断种源,形成“种源壁垒”。

在此背景下,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种子法》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质性派生品种进行商业化利用时,应征得原始品种权人的同意,并按合同约定给予商业回报。

根据《种子法》规定,“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

黄晓表示,在《种子法》实施后,相信更多的农业企业能提高法律意识,在研发和商业性推广新种子时,更加关注亲本种子的权利界限和合法授权,把种子知识产权的管理、运营和维护作为企业经营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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