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披义务等,通光线缆及董事长等收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通光线缆7月31日公告,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忠、财务总监陈建旭于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经查,2023年9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通光海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其关联参股公司江苏海通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达”)提供650万元借款,因海通达的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情况同比例提供资金,上述借款构成了上市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忠、财务总监陈建旭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张忠、陈建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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