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和信披义务等,兴民智通原控股股东及相关股东收山东证监局警示函

兴民智通9月12日公告,公司于9月10日收到山东证监局出具给原控股股东青岛丰启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丰启”)和股东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盛邦”)的警示函。

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发布公告显示,青岛丰启与四川盛邦2020年5月28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和2020年6月10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6月21日到期终止。相关协议到期后,青岛丰启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减少至6.45%。青岛丰启未按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上述协议到期后,四川盛邦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四川盛邦未按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在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8日期间,四川盛邦所持3200万股公司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被司法强制卖出,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6%。四川盛邦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同时,公司于2023年8月5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20年6月23日至2023年8月1日,四川盛邦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由19.96%变动为13.83%,权益变动比例达6.13%。2023年8月1日,四川盛邦在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

山东证监局现对青岛丰启、四川盛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公司实控人已变更为高赫男。本次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系对公司原控股股东青岛丰启以及股东四川盛邦的处罚,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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