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错报,ST澄星收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ST澄星2月6日公告,公司于2023年2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经查,因公司的子公司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电费及系统备用费、水利建设基金等费用的财务核算不规范,导致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错报,错报的情况违反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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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星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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